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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军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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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
专业领域: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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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字面上理解,误诊就是错误的诊断。
一旦医疗机构泛起误诊,有些患者就当然地以为医疗机构就构成。
事实并非如斯,误诊在临床医疗中有时是不可避免的,只有违背医疗常规与规范的误诊才有可能构成医疗事故。
在临床上诊断疾病时,去去因为病史,主诉及其他客观资料不全或病情不典型,抑或患者只夸大某一症状,致使医生未察觉其他的潜在症状,使医生未能及时和正确地诊断和治疗患者的疾病。
这其中既有医生的失误和过错的原因,也有医疗水平,举措措施不进步前辈等原因。
那么,这些情况是否就是我们常说的“误诊”呢? 就医生不能及时判定和诊治病人疾病的性质,我们以为,总体上讲应属于误诊。
那么,所有的误诊是否均是我们常说的医疗事故并应由病院承担责任呢?这无论在医学伦理道德范畴中仍是司法实践中都是颇为复杂的题目。
据统计,我国目前临床误诊率是十分高的,而某些疑难病例的误诊率更高,要求医生对疾病百分之百的诊断准确,也不可能达到。
那么,实践中关于误诊在中的法律性质定位如何?更切当地讲,什么样的“误诊”才能定性为“医疗事故”呢?下面结合病例入行讨论。
某患者,因腹部痛苦悲伤半天,后转移至右下腹痛苦悲伤,伴恶心,呕吐一次,被病院诊断为急性阑尾炎。
先给予守旧的消炎治疗,未见好转,经术前预备,在实施麻醉后,行阑尾切除术。
手术顺利,但术后患者高暖,腹痛持续。
再次检查,发现腹部膨胀,肌紧张,压痛,反跳痛。
紧急手术,术中诊断“急性上消化道穿孔伴发急性腹膜炎,感染性休克”。
虽经积极抢救,但终因病情严峻,以致患者死亡。
就本案望,医疗机构的医生有几点失误: 一,“阑尾炎”虽是较为常见的外科急症,但须与很多疾病当真鉴别,如上例中的“上消化道穿孔”,如能作一下“腹部透视”,就不会等闲诊断为“阑尾炎”而采取不当手术方案。
医生过于自信,主观决定,造成不良后果。
二,在不能明确诊断并需要做手术时,应实施“剖腹探察术”而不是“阑尾切除术”,以便对误诊结果采取补救措施。
三,术后疏于护理,未当真观察病情,及时讲演病情,以致延误。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划定,本例显然属于因“误诊”引起的“医疗事故”,故医疗机构应该承担责任。
判定医疗上的误诊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也就是法律上的误诊,主要有以下几个枢纽要素: 一,医生诊疗过程中是否有违背法律,法规及诊疗常规的行为;二,是否对患者的人身造成相应的损害后果;三,过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
误诊是客观存在的,但对于误诊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应详细情况详细分析。
但是,并不是所有误诊都是医疗事故。
对于疾病的诊断治疗,是一个动态过程,要求医生当真询问病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制定治疗方案。
即使不能及时诊断,也应作好必要的拟诊和护理工作。
由于目前医学还不能包治百病,不同病院有不同的诊疗前提和水平,诊断正确率也会有所差异,误诊,误治在所难免。
如医生虽经积极会诊观察,尝试性治疗,仍无法正确认定疾病性质时,病院是不应承担责任的。
医疗规范中也有“三日确诊率”,“10日内未能明确诊断或治疗效果不佳应入行病例讨论”的划定。
这说明熟悉疾病也需要一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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