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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军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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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
专业领域: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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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32号 《分级尺度(试行)》已于2002年7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医疗事故分级尺度(试行) 为了科学划分医疗事故等级,准确处理医疗事故争议,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职员的正当权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制定本尺度。
专家鉴定组在入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卫生行政部分在判断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是否为医疗事故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按照本尺度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实际情况详细判断医疗事故的等级。
本尺度例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
本尺度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一,一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死亡。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 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靠,糊口完全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断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断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断不能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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