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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军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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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
专业领域: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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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鉴定声称不属于,而法医学鉴定则表示诊疗存在缺陷和不足,患者家属和病院各持一份鉴定结论,在法庭上争论不休。
今天上午,丰台区法院审理患者曹文(化名)死亡一案,曹文家属向病院索赔83万元。
曹文家属拿着一份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的鉴定结论,载明某病院在对曹文的诊疗过程中存在缺陷和不足,并在其死亡后果中具有部门作用,考虑介入度为D级。
曹文家属据此以为,病院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据曹文家属称,2007年8月25日早晨,49岁的曹文因泛起头晕,恶心呕吐的症状,由120救护车送到某病院急诊室抢救。
病院明知曹文情况危急,但只做了心脏护理救治。
经检查,曹文的心脏没有题目,后病院怀疑曹文的脑部有题目,直至2007年8月27日,才重新给曹文入行检查诊断,经诊断为小脑梗塞,转进神经内科救治。
但是因为耽误了抢救时间,曹文已经过清醒转进昏迷,2007年8月30日,曹文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曹文家属以为,病院对于危重病人,应立刻抢救,但该病院在两天内没有做任何检查和诊断,没有采取有效的救治措施,延误了救治的最佳时间,并终极导致曹文死亡。
因此病院应赔偿70%的损失,共计65万余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近18万元。
病院方表示,曹文进院后,该院即将其收进CCU病房,并在诊断后为实在施了降压,扩冠以及活血化瘀等治疗措施。
2007年8月27日,曹文泛起嗜睡状态,头部影像学检查显示: 左侧小脑急性梗塞灶。
病院又对实在施降颅压,抗凝,活血化瘀等治疗措施。
病院方以为,根据丰台区医学会的鉴定,病院的诊疗行为符合医学规范,诊治过程没有违规行为。
曹文的死亡是其自身疾患发铺的结果,并非病院的诊疗行为过错所致。
法官询问病院方: “曹文在8月25日进院时的病情,是否有抢救生存的可能?”病院方表示: “当时无法判定,曹某当时的症状没有颅内高压的典型表现,即使给曹某做了手术,也有一定的死亡危险。
” 本案解析 法医学鉴定是胜负枢纽 审讯长表示,此案中,双方的争议焦点就是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是否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在庭审辩论中,患者家属坚持以为,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是具有法律依据的,依据鉴定结论,病院存在过错。
而病院方则认可医学会的医学鉴定,反驳法医学鉴定依据不充分。
从性质上来说,法医学鉴定是司法鉴定,而医学鉴定是卫生部分的行政鉴定。
从鉴定范围来说,医学鉴定侧重于是否属医疗事故,以及医疗事故的等级;而法医学鉴定只鉴定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是否存在损害结果,过错与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因此,此案胜负的枢纽,就望法院是否认同法医学鉴定。
(记者杨昌平)(来源: 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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